2026年被视为全球主要经济体将稳定币纳入全面监管体系的关键年份。
- 中国台湾已于6月30日正式完成《虚拟资产服务法》的三读程序;
- 欧盟《加密资产市场法规》(MiCA)中关于稳定币的条款早在2024年6月30日便已生效,其针对加密资产服务商(CASP)的全面授权过渡期将于2026年7月1日正式终结;
- 美国的《GENIUS Act》(全称Guiding and Establishing National Innovation for US Stablecoins Act)由总统于2025年7月18日签署生效,且规定子法制定的最后期限为2026年7月18日。
本指南将从时间轴、主管机关、发行人资质、准备资产要求、付息禁令以及跨境流通六个核心维度,详细对比这三套监管框架的共通点与分歧点。

三大法域2026时间轴与主管机关
1. 台湾VASP法:该法案于6月30日完成三读,主要由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会)负责监管,但在涉及稳定币发行时,还需会商中央银行并获得其同意。对于现有的洗钱防制登记业者,法律规定了过渡期安排:需在法律施行后12个月内提交许可申请,并在21个月内取得证照;如有必要,这一期限可再延长3个月。
2. 欧盟MiCA规则:其中关于稳定币的条款(Title III对应ART,Title IV对应EMT)自2024年6月30日起正式生效。监管工作由欧洲银行管理局(EBA)、欧洲央行(ECB)、欧洲证券暨市场管理局(ESMA)联合各成员国国家主管机关(NCA)共同执行。
针对加密资产服务商(CASP)的全面MiCA授权过渡期将在2026年7月1日结束。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成员国的过渡窗口更短,例如德国、奥地利和爱尔兰要求在2025年底前完成,而荷兰和波兰则需在2025年中完成。
3. 美国《GENIUS Act》:该法案于2025年7月18日签署生效,采取分权监管模式,由通货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与联准会(Fed)分工负责。法案规定主要监管机构需在一年内完成子法的制定,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18日。目前,OCC与FDIC已在2026年第一季度陆续发布了初拟规则(NPRM)。
发行人类型:谁能发稳定币
1. 台湾VASP法:明确规定稳定币发行人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并设定了最低实收资本额门槛。发行人需向金管会申请许可,且在核发前必须获得中央银行的会商同意。
2. 欧盟MiCA:将稳定币细分为两类:
- 电子货币代币(EMT):锚定单一官方货币(如欧元、美元),仅限信用机构或经授权的电子货币机构作为发行人,持有人可随时按面额赎回。
- 资产参考代币(ART):由一篮子资产、货币或商品支撑,发行人须取得MiCA第三章授权、提交核准白皮书,并满足更高的审慎性要求。目前,获得MiCA授权的稳定币均为EMT类型,包括USDC、EURC、EURI等十余种,尚无ART获得授权。
3. 美国《GENIUS Act》:定义了三种获准发行的「Permitted Payment Stablecoin Issuer」(PPSI):(一)受保存款机构(IDI)的子公司,需经联邦监管机关核准;(二)联邦合格发行人,涵盖非银行实体及OCC特许国家银行;(三)州合格发行人,但州核可发行人的单一发行规模上限被严格限制在100亿美元。法案明确禁止上述三类主体之外的任何组织在美国境内发行稳定币。
准备资产:100%/1:1与保管机制
1. 台湾VASP法:要求稳定币发行人设立并维持十足准备资产,这些资产必须存储于境内的金融机构,并与发行人的自有财产完全隔离。所有准备资产需全数信托给金融机构保管,并接受定期查核。
若发行人破产,这些准备资产不列入破产财团,稳定币持有人对这些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 欧盟MiCA:规定所有获授权的稳定币必须以1:1比例的流动资产存放在隔离账户中,发行人严禁将准备资产混入自有营运资金。
对于重要的(significant)EMT与ART,适用更为严格的门槛,包括至少3%平均准备规模的自有资本要求、强化的流动性管理规则、互通性义务,以及恢复与赎回计划。
3. 美国《GENIUS Act》:要求合格发行人维持与流通稳定币1:1的可识别准备资产。合格资产类型包括美元现金、剩余期限不超过93天的美国国库券、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存放于受保金融机构的隔离款项。
法案明文禁止再质押(rehypothecation),并要求每月公开披露准备资产构成,同时需由首席执行官与财务长签署认证。
付息禁令、赎回权与跨境发行人
三大法域对稳定币付息均采全面禁止立场
台湾VASP法明文规定稳定币发行人不得就其发行的稳定币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或收益;
MiCA对EMT与ART同样禁止发行人提供利息或其他收益,无论收益结构如何设计;《GENIUS Act》亦禁止OCC牌照稳定币发行人支付利息或收益。
赎回权部分
MiCA强制发行人提供按面额(atpar)赎回义务,且不得施加任意限制。《GENIUSAct》透过月度资产组成揭露与高管认证确保赎回能力。台湾VASP法透过全额信托与破产优先受偿保障赎回。
跨境流通方面
台湾VASP法规定境外稳定币在台交易亦须主管机关同意。
MiCA对第三国发行人设有条件准入机制,搭配EU通行护照(passport)让单一成员国授权可流通全欧。
《GENIUS Act》允许外国稳定币发行人在美国营运,前提是其母国监管制度被美国财政部认定为对等(comparable),且发行人完成OCC注册、准备资产储存于足以满足美国客户需求的美国金融机构、且不位于受制裁司法管辖区。
三框架对照速览表
维度 | 中国台湾VASP 法 | 欧盟MiCA | 美国GENIUS Act |
三读/生效 | 2026/6/30 三读 | 2024/6/30 稳定币条款;2026/7/1 CASP 过渡期止 | 2025/7/18 签署;2026/7/18 子法到期 |
主管机关 | 金管会+央行同意 | EBA/ECB/ESMA+各国NCA | OCC/FDIC/Fed |
发行人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实收资本 | EMT:信用机构/电子货币机构ART:第三章授权+白皮书 | IDI 子公司/联邦非银行/州核可($100 亿上限) |
准备比例 | 100% 十足 | 1:1 流动资产 | 1:1(现金/≤93 天T-bill/MMF) |
准备保管 | 境内金融机构、全额信托 | 隔离帐户、部分EU 银行 | 隔离存放、禁rehypothecation、月度揭露 |
付息 | 禁 | 禁 | 禁 |
跨境流通 | 境外稳定币须金管会同意 | 第三国有条件准入+EU passport | 母国对等+OCC 注册+美国银行储备 |
罚则 | 诈欺操纵3-10 年、1000 万- 2 亿罚金 | 各国NCA 执法 | 联邦银行法刑责+民事罚 |
三框架共识与分歧
三大法域对稳定币的监管逻辑有三项清楚共识:
- (一)全面禁止付息以避免稳定币与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形成不公平竞争;
- (二)100%或1:1准备资产为强制门槛;
- (三)跨境发行人受严格限制,禁止无监管的境外稳定币自由进入本国市场。
分歧主要在发行人结构与主管机关设计:
- 台湾是唯一明确要求稳定币发行核可须由金融主管机关「会商中央银行同意」的法域,反映台湾对稳定币可能影响法定货币金融秩序的审慎态度;
- 欧盟把稳定币分为EMT、ART两类,套用既有信用机构与电子货币机构框架;
- 美国则建立三轨发行人结构,并对州核可发行人设100亿美元发行上限,意图在创新与系统性风险间平衡。
子法成熟度方面:
- MiCA已进入过渡期收尾、实际授权业者陆续到位;
- GENIUS Act子法仍在NPRM阶段、最终规则最迟2026年7月18日定案;
- 台湾VASP法刚三读,金管会子法制定与业者过渡期才刚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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